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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拟推荐对象应具备条件

文章来源:团委 文章作者:团委 发布时间:2007-05-18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推荐的一般程序是: 
    (一)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后,提出推荐对象; 
    (二)推荐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学习、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三)团支部要对考察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中讨论通过,形成团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并同全体团员见面,向全体团员做出说明; 
    (四)由团支部填写《推荐表》或用其它形式说明推荐理由,报上一级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上级团组织签署同意后,由推荐团组织正式向同级党组织推荐。 
    如果上级团组织对推荐工作提出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基层团组织应当按照上级团组织的要求加以改进并重新报上级团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再向党组织汇报。 
    团支部书记以上的团干部,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所属党支部推荐。推荐时间一般每年推荐一次,或按党组织的要求随时推荐。 
    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今后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推优”工作要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拟推荐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党有明确的认识,有强烈的入党愿望,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 
    (二)承认党的章程,了解党的基本知识,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站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前列,思想敏锐,勇于开拓创新,在生产和工作中能够较好地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热爱本职工作,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团结青年,在广大青年中有较高威望。

摘自《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团联发(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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