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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形成科学有序、合理顺畅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便捷的为民办事制度。根据《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辽阳市教育局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全程代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辽阳市教育局全程代理制度是以无偿代理为形式,经过市教育局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依法全程代理申办人办事的全新的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该科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实行窗口式办公。在业务职能范围内,对申办人申办的事项进行审核,经过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办人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指导原则:遵循公开、便民、依法、高效和“一门受理送答、窗口全程代办、限时满意办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实施范围:教育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联事项。 第五条 明确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 经市编委办批准,成立辽阳市教育局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成建制入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办公,工作人员三名。 第六条 确定市教育局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的职责范围 1、负责民办高级中学办学许可证审批,民办初级中学办学许可证审批,中外合作学校审核。 2、负责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审批。 3、负责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4、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审核。 5、负责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学生转学、休(复)学、借读手续办理。 6、负责教育招生广告审批。。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职责 1、受理人:是指“窗口”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申办人的接待、咨询、解答,申办事项的受理、办理、答复。 2、全程代理人:是指对办事事项进行全程代理的工作人员,首席代表为科室负责人。 3、具体承办人:负责事项办理代承办某一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要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 2、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 3、遵守“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职责,热情服务,文明礼貌。 4、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请假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应向中心管理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申请批准。“窗口”不准出现空岗现象。 第九条 具体办事程序 受理人在行政审批大厅接受申办人的办事申请,对举办者资格进行审查后,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全程代理受理反馈单》,一次性告知补办事项;通过初审的,填写承办单并登记,告之办理承诺时限。 第十条 根据市教育局入驻行政审批大厅事项的性质和申办人申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将代理事项分为简单事项和复杂事项、特殊事项、上报事项和控制事项。 第十一条 对简单事项实行窗口直接代理:申报材料齐全,属窗口首席代表(代理人)审批的,应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市教育局入驻行政审批大厅的简单事项有:负责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学生转学、休(复)学、借读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对复杂事项由窗口实行承诺代理。代理人根据代理事项办理程序,交办理人;办理人在承诺期限内将代理事项办结后转交代理人,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进行复核后,返回受理人。 代理事项具有多个环节的,由代理人负责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同步办理。 市教育局入驻行政审批大厅的复杂事项有: 1、民办高级中学办学许可证审批,民办初级中学办学许可证审批。 2、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审批。 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4、教育招生广告审批。 第十三条 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特殊事项实行联合代理。 第十四条 对上报事项实行呈报负责代理。窗口受理后,由代理人交办理人办理,在承诺时限内与上一级审批部门联系办理。办理人办结后返回窗口,代理人复合后,返受理人。 市教育局入驻行政审批大厅的上报事项有: 1、申请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审核; 2、申请中外合作学校审核。 第十五条 对申办的控制事项,受理人认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场或当天明确回复申办人;当场或当天不能认定的,在承诺时限内回复。 第十六条 受理人在申办事项办结后,要进行全程代理事项登记。申办人领取办结批件时,应填写全程代理反馈单。 第十七条 全程代理制实行多重监督机制,受理人依据对申办人的承诺期限对全程代理人实施监督;代理人根据办事程序、期限、结果,对承办人实施监督。 接受市监察部门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和催办。 第十八条 审批业务全部进入中心办公网,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让办事人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回访制度,了解全程代理制的实施情况,以便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申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育局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投诉或到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教育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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