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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辽阳市政府第(69)号令及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法人)资格 (一)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二)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要求身体健康,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具有与开办专业相应层次、相同学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英语教育的,应具备普通高校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大学外语六级以上资格)。 3、非国家公职人员。 二、申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条件: 1、学历教育审批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2、非学历教育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1)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帐户。 (学校或中心:10万、培训部5万、培训班2万)。 (2)有必要的办学场所。 (学校或中心:300㎡以上;培训部:100㎡以上;培训班:50㎡以上);教学设备(外语教育须具备语音及视听设施)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聘任的教师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具有规定的任教资格(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聘任的会计人员必须有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4)注意教学场所的安全性,如远离易燃易爆品,旅店、歌厅等娱乐场所。 三、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发展规划 4、教育机构章程 5、法人代表简历及资格证明 6、教学管理制度 7、学籍管理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10、拟使用教材 11、聘任教师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专业、有无公职)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12、聘任管理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专业、有无公职)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 13、聘任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资格证书) 14、教职员工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15、办学场所的租房协议(三年以上、原件) 16、课程安排时间表 17、消防意见复查书 18、验资证明 办学要求举办者不但有较强的办学能力及思想素质,还要有明确的办学目的及宗旨,正确的培养目标。对违反国家法律的,或一味追求利润,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办学活动,不予审批。
辽阳市教育局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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