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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党委成员廉洁自律若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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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教育局办公室
文章作者:教育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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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头学习并自觉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遵守党纪政纪,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个人经商。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参与亲友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买卖股票。 三、在公务活动中,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四、严禁婚丧事大操大办和变相收取钱物;不得利用乔迁、工作调动、过生日、子女升学等机会接受个人或下属单位的钱物和礼品。 五、不准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装修个人住房。 六、不得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得到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七、在公务活动中,不得用公款超标准接待。严禁借公出机会变相旅游。 八、坚持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注重实效,提高办事效率,多为机关干部和职工办实事。工作不推诿,不扯皮,不搞特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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