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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阳市羽璇舞蹈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训班是由赵玉淼出资自愿举办,属于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培训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培训班主办者,理事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市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培训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班的设置
第四条 培训班名称:辽阳市羽璇舞蹈培训班 第五条 培训班地址:辽阳市曙光路140号(二、三道街步行街内) 第六条 办学范围:舞蹈及舞蹈表演 第七条 培训班服务期限:五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舞蹈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培训班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培训班办学规模:300人,根据培训班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业余培训。
第四章 培训班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班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力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培训班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接受社会捐赠;社会资助;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培训班增加出资额,由培训班理事会决定并修订培训班章程,在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培训班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培训班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培训班在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薄。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班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培训班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培训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培训班的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培训班设立的理事会为培训班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由举办者,主任和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每届理事的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理事,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培训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培训班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培训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培训班的法定代表人由赵玉淼担任。主任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培训班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培训班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培训班由于分立、合同并需要终止的。 培训班的自行终止,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查校准。 第二十四条 培训班终止前,须在市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培训班经市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培训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培训班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培训班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由培训班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的方案; (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 (三)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2005年5月28日经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阳市羽璇舞蹈培训班 200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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