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搜索

关键字:

范 围:

 

 
 
当前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 > 章程公示 > 正文

辽阳市宏伟区博韵音乐培训部章程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文章作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6-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阳市宏伟区博韵音乐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训部是由翟俊出资自愿举办,属于公益性事业,非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培训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培训部主办者,管理人员须履行职责,接受市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培训部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部的设置

    第四条  培训部名称:辽阳市宏伟区博韵音乐培训部
    第五条  培训部地址:辽阳市宏伟区17区20栋
    第六条  办学范围:钢琴  电子琴  古筝  吉他
    第七条  培训部服务期限:10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音乐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培训部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培训部办学规模:暂定100人以上,根据培训部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业余制。

第四章  培训部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部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6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培训部出资来源:个人出资;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接受社会捐赠;社会资助;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培训部增加出资额,须修订培训部章程,在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培训部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培训部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部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培训部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议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部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培训部保证教职工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培训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培训部的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培训部设立的董事会为培训部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董事会由举办者、管理人员和教职工代表(3人以上)组成,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每届董事的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董事,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培训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解聘管理人员;
    (二)  修改培训部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董事会在讨论本章程董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培训部的法定代表人由翟俊担任。管理人员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培训部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培训部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培训部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培训部的自行终止,由董事会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查核准。
    第二十四条  培训部终止前,须在市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培训部经市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培训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培训部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培训部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培训部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由培训部董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的方案;
    (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
    (三)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2004年12月10日经全体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阳市宏伟区博韵音乐培训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密码: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版权所有:辽阳市教育局 Copyright 2002-2007 lyedu.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05003387号 站长:LY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