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重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现将《辽宁省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通知》(辽教办发〔2008〕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几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一步明确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严格执行国家民族政策,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学生的事端。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一是利用地方课程,系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二是在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中,有目的的渗透民族团结教育;三是通过爱国主义、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各项活动来强化民族团结教育。 三、自检自查,解决问题。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要求,近期,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所属学校、市直各学校要以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情况为重点,开展一次自检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备查。辽阳县、市朝鲜族学校、市回族幼儿园、市一中藏族班要结合《辽宁省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督导检查方案》中检查内容,认真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6月6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辽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