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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

文章来源:基础教育科 文章作者:基础教育科 发布时间:2008-06-04

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2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此项工作,要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将《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传达到所属每一所幼儿园,并按照《通知》中的5项要求,结合年检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大检查,及时解决各种隐患和问题。
    2、各县(市)区检查工作要于9月底完成。市教育局将于年底前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由于审批把关不严、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辽阳市教育局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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