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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得以贯彻实施,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贯彻此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教委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教委党委、委直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之中,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市教育局、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教育局党委、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局党委、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教育局党委、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并组织实施。 2.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4.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的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6.领导、组织本行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教育局党委、局直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确定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法规制度的落实。 3.加强组织协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4.认真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定期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告诫制度,及时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5.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择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7.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教育局党委和委直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主要党政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贯彻实施。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参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不正之风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九条 市教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教育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和日常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由教委党委主要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成员担任,机关党委、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室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参与) 第十条 教育局领导班子及委直各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由机关党委、纪检委、组织部负责;机关各科室及委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别由委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部、监察室配合;查办案件工作,由纪检委、监察室负责,涉及的相关科室配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委、监察室负责协调,相关科室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教育局党委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确定责任目标和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局机关、局直各单位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涉及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党委、局直单位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时,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巡视制度,局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局机关、局直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工作。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可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各级领导班子要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教育局党委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议情况,每年通报一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教育局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接受有关部门的批评和处分。局直单位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的,对领导班子予以整顿和调整。 第十九条 教育局党委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接受上级领导机关批评和党政纪处分。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轻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直到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教育局党委成员、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二十一条 教育局党委成员、委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理权限,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3.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批评、不制止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失职、渎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党委成员,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2.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3.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4.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三条 教育局党委成员、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百邑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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